申请临时救助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主页、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本人页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自发生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受理)、接受非义务教育(当年7—12月受理)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应提供相关复印件。
(2)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
(4)已获得救助情况证明、保险理赔书等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对象
为确保临时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C类: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D类:其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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