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书
精选质量保证书三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保证书不再是罕见的东西,保证书有具体的格式要求。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量保证书3篇,欢迎大家分享。
质量保证书 篇1
1按照xx《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进行保修。
2该工程在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及许昌安全管理局监督下,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3保证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材料用证制度,严格建筑材料采购、产品合格证、复验报告手续,确保使用建筑材料的合格率达100%。
4该工程竣工后按建设部(xxxx)xxx号规定,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方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合格工程。
5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用户在使用时,向用户提出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已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了解应注意事项和发现问题及时向我方反馈。
6我公司承建的建筑产品,在保修期内和出现因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方面的一切问题(除人为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我公司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处理,且在工程交付使用期后进行工程回访工作,以观察询问工程在使用期间的情况。
7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有需施工解签的技术问题和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反馈到我公司或打电话进行咨询,我方接通之后x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维修处理。保证达到用户满意。切实搞好建筑产品的质量,实行建筑产品交付使用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联系人: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项目经理:xxx
20xx年xx月xx日
质量保证书 篇2
冬季是引发火灾突出的季节,各行各业,也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办法,无论在生活里,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时刻警惕火灾的发生,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疏忽大意,麻痹思维,采取措施不果断,不得力,方法不稳妥,消防安全知识的.缺乏,在新的一年里,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端正态度,去做好每项工作!安全第一放在头一位,消防意识观念进一步强化,火灾无情人有情,保护个人和集体生命及财产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安全消防我们在认识方面比较缺乏,淡薄,消防知识基础的缺乏,麻痹思想比较严重,对一些消防防火经验不足,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发生过汽车着火事件,引发的问题值得我们以后注意,加强管理,制定各项消防安全规程,措施以及办法,添加消防设备,结合以前的火灾事故经验,吸取各方面教训,面前我们存在的不利因素也很多,旧车比较多,机器老化,电路老化,腐蚀,漏油现象所产生的过热,点击火花,造成和形成的火灾引发是主要原因,给我们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而我们的员工也存在着,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知识缺乏,消防自救能力不足的现象,我们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学习消防关键性问题及内容,一旦发生火灾首先要学会冷静应对,掌握一些简单的自救方法,要做到早知道,时预防,勤检查,勤保养,查隐患,堵漏洞,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为公司的运行做好保障,护好航!
1,做到会使用消防器材,学习消防各种灭火方法,采取灵活多变的办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等办法去解决火情的发生。
2,发生火情,了解火情现场的大,小范围程度,及时打报警电话(119)及时组织扑救和疏散人群,及时组织安全警戒,做饭自保,互保意识。
3,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学习宣传消防安全资料,加强消防安全思想素质,提高消防安全理念。
4,积极应对各项消防安全预防工作,出现火情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及领导汇报,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质量保证书 篇3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条 质量修期:安装调试合格后两年;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证如下:
1.保证所安装供应的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两年;
2.保证所安装供应的电气设备及导电线路能够承受设计图纸所要求的额度;
3.质量保证自工程自工程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达到事故现场抢修。
3.除不可抗力、使用方人为原因以外造成的等因素,乙方负责全部责任。(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因电气设备及安装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建设单位(盖章):XXXXXXXXX房产管理局 施工企业(盖章):甘
XXXXXXXXX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