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补偿计算方法
年休假补偿计算方法
职工未休年休假或少休的可以得到补偿吗?补偿多少呢?那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一
某公司今年3月份有一名员工辞职。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至离职前的.未休年休假共计6天的工资报酬,同时该员工提出要按照其本人日薪的300%予以支付。
该公司想知道,这名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解析
用人单位有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公历年度未安排或少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因劳动者离职等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应休未休的天数予以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这里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当年度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已经依法支付了其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另行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即可。
案例二
小明在2015年仅休了3天年休假,现向公司提出剩余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假设小明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工作,2015年工资发放情形如下:1-3月:8500元/月;4-8月:10500元/月;9-12月:11500元/月。
【解析】
1、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小明的社会工龄共计10年,自2015年起,其每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如题,其已休3天,因此还剩7天未休;
2、小明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3+10500×5+11500×4)÷12=10333.33元。日工资为10333.33÷21.75=475.1元;
3、小明在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为:475.1×7×200%=66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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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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